引用:
引用第3楼冷夜长风于2007-02-02 10:00发表的:
脂批第二回有一眉批:
【余批重出。余阅此书偶有所得,即笔录之,非从首至尾阅过后复从首加批者,故偶有复处。且诸公之批,自是诸公眼界,脂斋之批自有脂斋取乐处。后每一阅,亦必有一语半言,重加批于侧,故又有于前后照应之说等批】。
这是脂砚斋作的一个批语。
“诸公”一词在这里说明是多人作批,从侧面说明畸笏叟、脂砚斋、曹雪芹并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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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严谨性一点出发,这两条例证是不能摆出来的。
第一,关于第一条例证,“诸公”一词是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批红楼的人很多,除脂畸外,尚有杏斋、棠村等人,所以这一条批是无法证实脂畸实为二人而非一人的。
第二,关于第二条例证,此批为靖本所有,而靖本一直遭受人们的重大质疑,很多人普遍认为其作伪证据已经相当明显。在没有底本证实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对靖本存而不用。这一点浪子已经在本文中提及。所以,此例亦无实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