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史朔閏表
本書是考史的重要工具書,它為中國年代學開闢了一條道路。一九二六年曾由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印行,三十餘年來給歷史科學工作者以極大的便利。我國自唐以來,與海外交通頻繁,有關中西交通的歷史記載需用西曆回曆處漸多,而我國從來沒有中西回曆比照的年表,因此古代文獻典籍,凡涉及中回曆比較時,很少有不錯的。自本書出版後,才把回曆與中西曆固定下來,為治中西交通史者奠定了研究基礎。
例言
始吾欲為中西二千年日曆,曾先將中史二千年朔閏考定。迨中西回史日曆告成,凡二十卷,卷帙較繁,一時不能付印。而朋輩索觀及借鈔者眾,故特將中史朔閏表先付影印,而西曆、回曆亦附見焉。
秦以前曆法無考,汪曰楨為歷代長術輯要,起周共和,然魯隱以後與春秋不合,非史實也。顧棟高仿杜氏長曆為春秋朔閏表,與春秋合矣,然與推算不符,亦不足征信。惟通鑒目錄載宋劉羲叟長曆,斷自漢高元年,今從之。
漢末改曆前用殷曆,或雲仍秦制用顓頊曆,故劉氏、汪氏兩存之。今考紀志多與殷合,故從殷曆。
劉氏長曆止于五代,續之者有耶律儼遼宋閏朔考,載于遼史•曆象志。南宋、金、元有錢侗四史朔閏考,明以來有汪氏長術,清有萬年書,今表即根據諸書,參以各史紀志,正其訛誤,終於清宣統三年,為舊曆作一總結。
清萬年書每朝例預推二百年,然預推之朔日,後來每有改定。今悉以當年頒行之時憲書為主,不以萬年書預推之月朔為主。幸故宮圖書館歷年時憲書尚存,可供參校。
漢未改曆前,仍秦制建亥,以十月為歲首,然不改十月為正月,不改正月為四月也。莽用醜正,則改寅正之十二月為正月,改正月為二月。魏景初之用醜正亦然。今表於月份之排列,既取整齊,而對於不用寅正之年,則悉以粗線志之,以明月之地位不移,而月之名稱有已改易者。
易號改元應從下令之日為始,未必追改以前之月日。今表於年中改元者,悉仍其舊號,而系新號於二年,並於表下著其改元之月日。蓋睹二年即知有元年,若削去末年而冠以新元,則何以知漢之始元有七年、晉之咸寧有六年?甚非史實。且凡未改元前,條教號令及民間契約必仍用前元,史家豈能一一代為追改?
至於兩朝遞嬗之際,亦用此例。凡前朝未盡覆亡,必著其年號於上,而將新朝年號著於下,如陳之禎明、宋之祥興、明之永曆是也。汪氏長術于明萬曆四十四年即冠以清元,甚所不取,今特矯之。
又正統閏位之說,今日實無辨論之價值。惟當列國分立之際,本表限於篇幅,不能將諸國年號並列,故只得取史家通例,任擇一國列之,而將同時與國之年號分列於下,固無正閏之見存也。
三國、南北朝朔閏異同,亦以一國為主,其殊異少者記于本年之下,其殊異較多者另為一表,附於卷末。
泰西之用陽曆,始於羅馬帝儒略,以羅馬七○九年一月一日實行,即耶穌紀元前四十五年,漢元帝初元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也。
儒略曆原定每間三年一閏,即逢我子、辰、申歲。平年三百六十五日,閏年三百六十六日。儒略曆每月日數,原定一、三、五、七、九、十一等月各三十一日,四、六、八、十、十二等月各三十日,二月平年二十九日,閏年三十日。
然儒略曆實行以後,誤為每三年一閏,積三十六年應閏九日者,已閏十二日。奧古斯督帝覺其誤,乃下令連十二年不置閏,並改定每月日數一、三、五、七、八、十、十二等月各三十一日,四、六、九、十、十一等月各三十日,二月平年二十八日,閏年二十九日,是為奧古斯督修正之儒略曆,亦稱舊曆。
至一五八二年,教王格勒哥裏又覺曆法不合,乃議改曆。以是年十月五日為十五日,中間消去十日,並定逢百之年不閏,逢四百年仍閏,是為格勒哥裏曆,又稱新曆。
儒略改曆以前,曆法紛亂不可記。儒略改曆以後,因誤置閏者三十餘年,不置閏者又十餘年,每月日數又與今曆不同,故此編斷自耶穌元年始,一五八二年以前用舊曆,一五八二年以後用新曆。新曆雖較舊曆精密,然一五八二年以前,舊曆卻為史實也。
泰西各國採用新曆,先後不同。大抵天主教各國採用最先,至一千七百年耶穌教各國始用之,一七五二年英國始用之,一九一八年俄國始用之。今我國所用者即格勒哥裏曆,日本則一八七三年已採用之也。
以耶穌降生之歲紀元,本起於五二七年羅馬教士之推定。今表於羅馬未亡以前,並記羅馬紀年。又耶穌之生,實在今紀元之前數年,第各國沿用已久,不便更正,故仍之耳。
回曆以摩訶末由墨克遷至默地那之明日為元,即西曆六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也。洪武甲子為回曆七八六年,明史曆志由洪武甲子上推七八六年,誤以中曆計算,遂謂回曆起于隋開皇己未。不知以回曆計算,實起于唐武德五年壬午六月三日也。
回曆系純太陰曆,不置閏月,又無三十一日,故四時寒暑無定,積三十二三年,即比中西曆多一年,積七百八十六年,遂比中西曆多二十三年,至今一千三百四十四年,遂比中西曆多四十年也。
回曆月法,以見新月為月首,不以實朔為月首。故其月首日期,恒在中曆初二三日之後。回曆月法有一定,單月大盡,各三十日;雙月小盡,各二十九日。惟隔二三年置一閏日於十二月之末,故平年三百五十四日,閏年三百五十五日。
回曆以三十年為一周,每週平年十九,閏年十一,其閏年居每週之第二、五、七、十、十三、十六、十八、廿一、廿四、廿六、廿九等年。
本表即按右法推算,畫定回曆三十年一周,而記其歲首當我國之某月某日。閏年旁置點。西曆、回曆均有七日來複之制,今卷末附日曜表七。每表四年,何年起應用何表,悉以數位記於眉端。遇有失閏或改曆等年,則需超越他表。如西曆元年起應用日曜表一;惟因第四年羅馬失閏,則從是年三月起,須改用日曜表五;又如西曆一五八一年起,應用日曜表一;惟因一五八二年十月十五日改曆,則從是日起,須改用日曜表六是也。
西曆一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舊曆十月十日、回曆五月九日新會陳垣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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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忻 于 2008-10-13 10:5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