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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作者之我见(1)

红楼作者之我见(1)

  自从曹雪芹著红楼之说提出后,本来一直并无异议。但近些年红楼著作权的归属却越来越变成了一笔糊涂帐,“石兄”原著雪芹改编说、墨香说、吴梅村说、曹頫说、洪升说、查继佐说、无法确定说(三雪芹说)等等层出不穷。我今天也来说说我的看法,重在参乎嘛。


一、对历史记载应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对历史记载不能像司法审判中那样搞什么孤证不立,也不能像对自然科学的定理那样要求100%的肯定性。如果那样的话,则几千年历史中还有多少记载是可信的,还有多少史料所记录的事是能够被认定为史实的?所以,我觉得在对史料的采信上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对身份可信的人,如未发现有明显做假动机,不应轻易怀疑其有意做伪证。
  2.对有较高可靠性的历史记载,如果没有相反说法或者相反说法的可靠程度与之相差悬殊,应予以采信。

  当然,这不是说对历史记载就可以随便相信并用作证据,特别是在红学中相互矛盾的史料比比皆是的情况下,必然对于一些史料要弃用甚至否定。在这方面的原则,我考虑应该有如下几条:
  1.有明显做假动机的,弃用。
  2.极其不合情理或者在逻辑上完全不可能的,否定。
  3.有可靠性大致相同或者更高一些的相反说法的,弃用。
  4.有可靠程度高得多的相反说法的,否定。

  上面这些原则经常涉及到对记载可靠性的判断,这个可靠性的判断当然也不应该是无章可循的。我认为判断记载可靠性的依据应当有这么几条:
  1.说法的提供者其身份是否可信。不能确定或证实其身份的人所提供的说法其可靠性自然要比已知其身份的人提供的说法低。
  2.说法的提供者与其说明、判定或推测是或不是作者的那个人之间的年代距离,二人之间是否有比较明确的中间节点较少的联结关系。年代越接近、关系越近密的,其说法的可靠性越高。
  3.说法的情理性和逻辑可能性的高低。越合乎情理、逻辑可能性越高的,可靠性应该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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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所论严谨,如法官之断案。依愚陋见,以夏商周断代工程之严谨,尚不能堵塞众人之口舌,何况这许多猜测、推论。 [s: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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